役男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相关规定

  

役男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相关规定
 
     随着台海两岸往来互动日益频繁,因父母大陆经商举家到大陆共同生活之需,或个人因素自行选择至大陆就读,形成台湾学子赴大陆学校就读情形渐渐普遍。陆生大法通过后,配合我教育部采认大陆地区部分大学学历,除原有经政府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就学规定外,一般未服役男子,于役龄前(18岁前)出境,或役男(19岁之年1月1日以后)取得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亦得赴大陆地区就学,且准用在国外就学役男申请再出境规定。另宥于国人对于相关法令不尽了解,不合规定就学者触犯法律而不自知,到大陆就学后因妨害兵役案件遭法院判刑之案例,近来时有所闻,爱政府机关有必要就相关法令规定,向国人解说清楚。
    针对役男赴大陆地区就学,内政部就现行相关规定提出以下几点说明:
    一、       役男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及(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4条、第5条夫定办理。其就学规定要以:役龄前出境就学,或役男19岁之年1月1日以后取得教育部所采认大陆地区大学校院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入学许可经核准出境,并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得准用在国外就学役男申请再出境规定办理。但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具备一定条件者,亦得准用再出境规定办理,赴大陆地区学校就读。
    二、       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5条第1项规定:役龄前(18岁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或依第4条第1项第5款经核准出境,于19岁征兵及龄之年1月1日以后在国外就学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检附经验证之在学证明,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再出境;其在国内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3个月:一、在国外就读经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高中以上学历学校。二、就学最高年龄,大学经下学历者至24岁,研究所硕士班至27岁,博士班至30岁,但大学学制超过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长就学最高年龄1岁,专业后接续就读硕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顺延就学最高年龄,其顺延博士班就读最高年龄,以33岁为限。以上均计算至当年12月31日止。次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5条第4项规定:役龄前出境或依第4条第1项第6款经核准出境,于19岁征兵及龄之年1月1日以后在大陆地区就学之役男,并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准用第1项(申请再出境)及第2项(延期出境)规定办理,但经核准赴大陆工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于役龄前或19岁征兵及龄之年1月1日以后在大陆地区,并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于届役龄后申请再出境,应检附父或母任职证明,并准用第1项及第2项规定办理。大陆地区制作之档,须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台湾海基会验证。
     三、       役龄男子因不合大陆就学规定,或因申请短期出境至大陆地区后,届期无故未归或逾期反国,致未能接受征兵处理者,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及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经催告仍未返国接受征兵处理者,征兵机关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得查明事实并检具相关证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条例规定,移送法办。为顾及役男因不熟悉法令规定而出境就学,实时返国有其困难,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对出境逾期未返国役男,以公文对本人、户长或其家属进行催告程序,其催告期间为6个月。
    四、       对于所谓在学役男之(缓征)问题,依据兵役法第35条规定,其具备缓征条件者,为国办(高级中等学校及其同等以上学校在校之学生),而现行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对于役龄男子(在学缓征)之相关作业规定,亦仅限于在国内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学校在校学生,对于至大陆地区或出境国外就学之学生,依法并不适用在学缓征规定。
    五、       役男至大陆地区就学,乃至于大陆学历承认问题,因涉及两岸及教育政策,分属陆委分及教育部主政,且事涉政府政策整体规画。内政部基于兵源管理机关,对于役男出境管理,须依国家政策及法令规章,配合办理。我国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役龄男子出境就学,事涉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修法、兵源控管及兵役公平等问题。未来,若政府政策开放或放宽役男至大陆地区就学,本部兴国防部将协商修正相关兵役法令,以为调整因应。
   六、       役男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Q&A:
    Q1.什么年龄叫做(役龄男子《役男》)?19岁征兵及龄如保计算?(兵役年龄《役龄》)又如何计算呢?
    A1.(1)凡年龄届19岁之年1月1日起至36岁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皆应接受征兵处理,称为(役龄男子),简称(役男)。(2)征兵及龄男子,为年龄届19岁之年1月1日起之具中华民国国籍在台湾会设有户籍之男子,其计算方式:以现为民国几年减去出生年次,其数目如为19以上,即征兵及龄(例:民国103年-84年次=19岁)。(3)承上例,84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于民国10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兵役年龄)一整年时间皆为19岁,以此类推。
    Q2.役男至大陆工区就学,要符合什么规定?有没违法的问题?
    A2.(1)役男出境赴大陆地区学校就读,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第1项第6款、第3项及(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4条第1项第6款、第5条第4项规定办理,于役龄前出境或19岁之年1月1日以后经核准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且合于(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或(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之兵役法令规定。(2)一般未服役役男,役龄前或役龄期间出境前往大陆地区就读,届19岁征兵及龄后,因不合大陆就学规定且未能返台接受征兵处理者,或因出境大陆届期未能归经催告仍未能返台接受征兵处理者,依兵役法施行法和48条、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13条等法令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侦办。法管依(妨害兵役治罪条例),以犯罪情节判刑,最重刑罚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Q3.台湾男生于役龄前可不否到大陆地区?19岁以后(短期返台探亲),能不能申请再出境至大陆继续就学?
    A3.(1)台湾男生于役龄前出境赴大陆地区就学或观光,因尚无兵役义务,并无入出境之管制问题,全部按照一般国人入出境规定办理。惟依据(接近役龄男子出境审查作业规定),年满15岁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届满18岁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出境时,应于护照末页核盖(尚未履行兵役义务)戳记。(2)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5条第4项规定,役龄前出境在大陆地区就学,合于(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或(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规定之役男,始得申请再出境,继续就学;不合大陆就学规定者,19岁征兵及龄以后仍不能以【短期返台探亲】或休假为由,申请再出境至大陆继续就学。
    Q4:【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的台商条款规定为何?合于台商条款规定役男,19岁以后返台短期探亲或休假,欲再出境至大陆继续就学,要提凭哪些证明文件?向哪个机关申请再出境?须延期出境如何办理?
    A4:(1)役男出境赴大陆就学之台商条款规定为: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于役龄前或19岁之年1月1日以后赴大陆地区,并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休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2)经政府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在大陆地区学校就读,役龄前(18岁之年12月31日以前)并无入出境台湾之管制问题;届役龄短期返台探亲或休假后,得准用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第2项规定,申请再出境至大陆继续就学,需提凭下列证明文件:一、台商经(经济部投审会)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证明以及父或母在大陆地区任职证明。二、就读大陆地区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之在学证明。此外,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先经大陆当地公证处公证,再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一一海基金验证(即两岸文书验证手续)。(3)申请再出境至大陆地区学校继续就学,应提凭上述证明文件及护照正本,于返台后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4)返台停留期间,与出境在国外就学役男相同,每次不得逾3个月;返台停留期间届满,需延期出境,符合规定者(因重病、意外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因就读学校尚在连续假期间),检附就医医院诊断书或就读学校连续假期之相关证明,依规定向移民署办理最长不得逾3个月。(注:若大陆学校假期超过3个月,于返台后向移民署申请再出境时,得一并申请延期出境;申请延期出境经核准者,在台停留期间,最长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Q5:【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的采认学历规定为何?有何限制?合于采认学历规定役男,19岁后返台短期探亲或休假,欲再出境至大陆继续就学,要提凭哪些证明文件?向哪个机关申请?需延期出境如何办理?
    A5:(1)役男出境赴大陆地区就学之采认学历规定为:役龄前(18岁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或役男(19岁后)取得入学许可依役男出境处理处理办法第4条第1项第6款经核准出境,并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2)19岁出境会逾期返台,学历采认99年9月3日生效前入学就读,或就读意识相关之学历者,均与规定不符。(3)合于采认学历规定役男在大陆地区学校就读,役龄前并无出入境台湾之管制问题;19岁后役男申请出境之大陆就学者,需检附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之入学许可(需注明学校开学日期);届役龄短期返台探亲或休假,申请再出境之大陆继续就学,需检附经海基会验证、大陆公证处公证于大陆地区就学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之在学证明(第1次申请需注明入学日期)。(4)申请出境、再出境至大陆地区学校就学,应提凭上述证明文件及护照正本,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5)延期出境,同Q4&A4(4)办理。
 
    Q6:父母在大陆工作,为非经政府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员工),或为外商在大陆地区投资公司之员工者,役龄男子可否到大陆地区就读?在大陆地区就读外国学校大陆分校之役龄男子,如何适用规定?
    A6:(1)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第3项规定,父母在大陆工作之役龄男子赴大陆地区就读,须合于【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的台商条款规定(请参考Q4&A4)。如父母系在大陆经商或上班,其公司为未经政府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者,或为外商投资之公司者,应非经政府核准即不合台商条款,故如在大陆地区学校期能合法就读,应符合【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正式学历学校及科系】的采认学历规定(请参考Q5&A5)。(2)役龄前或届役龄出境就学,役男人在大陆就读即应符合大陆地区就学规定,如有役男在大陆地区就读外侨学校或外国学校大陆分校等情形,仍应符合上述役男赴大陆地区就学相关规定。
    Q7:役龄前出境在大陆地区就学男子,于19岁征兵及龄后,可否选择在香港或澳门就读?
    A7: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5条第3项规定,役龄前出境,于19岁以后在香港或澳门就学之役男,准用【役龄前(或19岁后)在国外就学役男申请再出境】规定办理。依第4条第1项第5款经核准于香港或澳门就学者,亦同。上述在香港或澳门就读之役男,不限定【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身份,其所就读大专校院亦无采认学历规定。
    Q8.就读大陆地区台商学校之届役龄在学役男,尚在该等学校就读期间,返台后可否申请再出境前往大陆地区完成学业?
    A8.就读大陆地区经我教育部备案设立之台商学校(如华东、东莞、上海)之役龄男子,于该等学校就读期间,返台后准予检具经验证之在学证明及护照正本,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再出境,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完成学业;惟就续台商学校毕业后之入出境,应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第3项及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5条第4项之规定办理(请参考Q4&A4、Q5&A5)。
    Q9.出境至大陆地区就学之未服役役男,大陆读书后未返回台湾,役政单位如何处理?19岁徵兵及龄男子以短期观光名义申请出境至大陆地区后,逾期未归者,役政单位如何处理?
    A9.(1)赴大陆地区就学之未服役役男,合于「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或  「就读教育部所采认之大陆地区大学校院正式学业学校及科系」 规定者,依学校毕业或未在学时,依法补行徵集或补行徵兵处理,履行兵役义务;至于役男赴大陆地区就学不符合规定者,移民署不予受理(再)出境之申请,并由户籍地役政单位确认身份后,按国内一般役男规定,依法办理徵兵处理。(2)役男出境逾规定期限返国者,依规定不予受理其(入境之)当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请;役龄男子以短期观光名义或其他名义申请出境至大陆地区后,届期无故未归或逾期返国,致未能接受徵兵处理者,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经催告6个月仍未返国者,有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验具相关证明资料,依妨害兵役治罪条例规定,移送法办。(最重刑罚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